核心提示:执行法官未及时续冻续封致当事人重大经济损失,被判刑一年八个月2013 年至 2017 年,被钱某(原某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在办理 3 起民事执行案件时,造成申请执行人总计 208 万余元重大经济损失,具体如下:2013-2016 年,办理申请人陈某申请强制执行崔某一案时,未及时处置已查封的遵...
执行法官未及时续冻续封致当事人重大经济损失,被判刑一年八个月
2013 年至 2017 年,被钱某(原某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在办理 3 起民事执行案件时,造成申请执行人总计 208 万余元重大经济损失,具体如下:
- 2013-2016 年,办理申请人陈某申请强制执行崔某一案时,未及时处置已查封的遵化市某小区房产,且查封到期后未续封,导致房产被其他案件查封处置。经评估,该房产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价值 47.99 万元。
- 2015-2016 年,办理申请人牛某申请强制执行李某一案时,未及时处置已查封的遵化市另一小区房产,查封到期后未续封,房产被其他案件查封处置。经评估,该房产在 2016 年 3 月 7 日价值 43.97 万元。
- 2016-2017 年,办理申请人胡某申请强制执行高某等 4 人一案时,未及时扣划 261.9 万余元冻结款,部分冻结款到期后未续冻,导致款项被转移或被其他案件冻结。后执行部门于 2017-2019 年追回 145 万余元。
2021 年 3 月 23 日,钱某主动到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投案。案发后,钱某对陈某、牛某、胡某的损失进行退赔,截至 2022 年 9 月 20 日,3 名申请人损失已全部弥补并对钱某表示谅解。
- 被告人钱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 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积极退赔损失并取得当事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 执行部门后续追回部分款项、被告人退赔后当事人无实际损失,属于立案后的挽回经济损失行为,不影响犯罪构成;辩护人所提 “当事人无实际损失、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 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 综合全案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最终判决:钱某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2)冀 0203 刑初 17 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