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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披露一案件百余名考生通过作弊入职

时间:2025-12-7 7:20:52 点击:

  核心提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2月6日通过其微信公号“广东高院”披露了一起案件。在组织考试作弊团伙中充当专业“枪手”的替考者,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还是代替考试罪?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洁、陆某强、李某共谋组织考试作弊,以自身及被告人王某、杨某伶等数十名高学历人员为“枪手”组建替考“团队”。通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2月6日通过其微信公号“广东高院”披露了一起案件。在组织考试作弊团伙中充当专业“枪手”的替考者,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还是代替考试罪?

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洁、陆某强、李某共谋组织考试作弊,以自身及被告人王某、杨某伶等数十名高学历人员为“枪手”组建替考“团队”。通过被告人张某等人介绍,或在互联网投放广告、设置关键词等推广引流,或通过QQ群、微信群等招揽参加国家考试的被告人冯某伟、王某等数十名考生,提供线上报名指导、制作虚假证件、线下替考等“一条龙”替考服务。张某洁等人根据考生性别、面容特征和报考考试种类,从“团队”中选择面容相似、专业对口的“枪手”替考,再安排技术人员通过计算机合成兼具考生和“枪手”面部特征的照片,用于线上报考和提供给被告人黄某水制作虚假身份证件,由“枪手”持假准考证和身份证混入全国十余省市的考场,利用考试组织部门身份验核漏洞,代替考生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89次。张某洁等人还通过上述方式在事业单位考试等其他考试中多次组织作弊。张某洁等人累计收取替考费用逾千万元。百余名考生通过作弊手段入职党委、政府、公安、农村基层组织等部门。案发后,人民法院通报以作弊手段获取公职的王某等人所在单位,要求严肃处理,相关人员均被开除公职。

鹤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洁、陆某强、李某等16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冯某伟等18人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被告人黄某水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据此,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主犯张某洁、陆某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至七十万元不等;以组织考试作弊罪、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对其他被告人进行判处。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王某、杨某伶等作为专业“枪手”参与替考,对其行为的定性,应根据其行为的本质及其与组织考试作弊团伙的关系进行整体评价。本案组织考试作弊团伙由张某洁、陆某强及李某等人发起、建立,成员相对固定,三人通过QQ、微信在网上招揽到考生后,把作弊的上家(考生)、下家(枪手)对接捆绑在一起,并根据上家的性别、需求、长相特征等因素制定计划、安排枪手,是考试作弊团伙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其行为定性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无疑。王某、杨某伶等人作为团伙中专职“枪手”,虽没有参与招揽考生、洽谈收费等环节,但长期受雇参与本案,在张某洁等组织者的牵线和安排下,利用该犯罪团伙提供的虚假证件,以该团伙预支的替考经费,在组织者的安排与指挥下前往全国各地考场,多次实施替考行为,足见双方关系稳固,分工明确,专业化程度高,系张某洁等人组织考试作弊产业链中的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并非临时性、偶然性地被纠合参与犯罪,而是整个组织考试作弊犯罪行为中不可分割一部分,因此,王某、杨某伶等“枪手”的行为应依附于该团伙的犯罪性质,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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